《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五项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的规定,以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1.煽动、胁迫群众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或者干涉婚姻自由的;
2.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司法制度实施的;
3.煽动、胁迫群众干涉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者破坏学校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等国家法律规定的教育制度的;
4.煽动、胁迫群众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5.煽动、胁迫群众损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6.煽动、胁迫群众驱赶其他民族、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或者干涉他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7.其他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