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概念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认定

暂无相关数据!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量刑标准

1、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以上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立案标准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阅读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还有疑问?立即问律师
15w+ 注册律师 · 24 小时服务 · 3 分钟响应
提交问题 律师解答 查看答案
立即咨询 >
今日在线咨询10000条,今日在线解答2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