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盖某某原本平静的生活,因一场冲突被彻底打乱。2013年11月24日,他因与他人发生口角怕遭到报复,携带单刃尖刀与妻子出门躲避,却不想与同村村民王某某发生厮打,王某某被盖某某用刀把打伤头、面部,王某某夺过刀将盖某某妻子刺伤,经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盖某某因此被指控犯故意伤害罪。
在盖某某及其家人陷入绝望之时,他们找到了孙欢欢律师。孙欢欢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已逾多年,累计承办案件超500余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她是黑龙江宽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同时还担任齐齐哈尔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齐齐哈尔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律师等多项重要职务,并且获得过2016-2020年“七五”普法齐齐哈尔市先进个人称号等诸多荣誉。
接手案件后,孙欢欢律师迅速展开工作。第一步就是详细梳理案件细节,收集相关证据。她仔细研究了所有的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材料。在这个过程中,她发现公诉机关并未认定盖某某构成自首。于是,孙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在检察院阶段及时提出了法律意见。她深入分析案件事实,指出盖某某在案发后要求其亲属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完全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经过她的努力,通过补充侦查最终认定了盖某某的自首情节,这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除了认定自首情节,孙律师深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于案件的走向至关重要。她多次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谈判协商。每次协商,孙律师都以真诚的态度与对方沟通,耐心倾听对方的诉求和想法,同时向对方详细解释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她从情理和法理的角度出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对方逐渐理解盖某某的处境和悔意。经过不懈的努力,最终取得了对方当事人的谅解,对方不仅放弃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院对盖某某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盖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判处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孙欢欢律师始终秉持着“踏踏实实做事,本本分分做人”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用专业和负责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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