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月7日,一位曾在快递公司从事快递取派工作的劳动者,以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该劳动者于2017年9月8日入职该公司,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存在节假日加班情况。2024年11月30日,他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之后经历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收到《停工待岗通知书》等一系列事件后,提出了包括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四项诉求。该劳动者委托了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的杨权法律师为其代理此案,杨权法执业证号为13204201810027344,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专精于劳动工伤案件。
此案中,被申请人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未到,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申请人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还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案件存在多个难点:一是申请人需证明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和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二是要证明加班事实以支持加班工资诉求;三是被申请人对于待岗理由陈述前后矛盾,增加了事实认定的难度。
杨权法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X》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指出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在证据组织方面,通过收集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劳动合同、视频光盘、相关通知书、收入纳税明细等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在庭审中,针对被申请人待岗理由矛盾、退款备注原因等问题进行追问,而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复。
最终,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此案件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一是提醒用人单位在进行员工管理和待岗安排时,要确保有合法合理的依据,并清晰准确地说明理由,否则可能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风险;二是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等情况时,要及时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发送书面通知等;三是在主张加班工资等诉求时,要注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审批程序,并保留好相关证据;四是对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等问题,要了解正确的处理途径。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纠纷案件一直是常见且复杂的类型。此类案件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用人单位的管理规范,法律适用和证据认定都较为严格。杨权法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经济补偿金。执业证号为13204201810027344的杨权法律师,在劳动纠纷领域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出色的办案能力,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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