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一起备受关注的农家乐违法占地行政处罚纠纷案。上诉人(原审原告)是千阳县某农家乐,经营者为宋XX,委托了陕西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是XX县XXXXX局,法定代表人为该局XX,委托该局执法大队大队长及陕西某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为诉讼代理人。
事情是这样的,原告经营者在2012年租赁了千阳县城关XX某村集体土地,未经用地审批批准就在该土地上修建了农家乐,还完成了工商注册。2023年9月,被告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原告涉嫌违法占地事宜开展调查。他们询问了相关人员,还委托机构进行现场勘测,确认了原告无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土地建设的事实。之后立案并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可原告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2023年10月,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原告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还对原告处以罚款。原告不服,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程序轻微违法但未实质影响原告权利,判决确认该处罚决定违法。原告还是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还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则辩称其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李超在案件上诉阶段介入。他多次会见原告,了解案件细节。在阅卷过程中,他仔细查看了上千页的资料,发现了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所载明的土地权属与主张存在矛盾这一关键问题。他还提交了《代理词》,核心逻辑就是指出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李超是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XX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还是陕西省法学会能源法学研究会理事等。从业10余年来,他一直专注XX法律顾问等领域,服务XX多家资源规划部门十余年,累积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他还发表过《闲置土地处置法律规定汇编》等多部著作,获得过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分局优秀法律顾问等荣誉。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撤销千阳县XXXXX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千阳县XXXXX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重新作出处理,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XX县XXXXX局承担。原告原本担心农家乐被没收,生意没了,没想到最终能撤销处罚决定,这结果比预期好太多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反转,靠的就是把关键证据和法律依据都梳理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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