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阳XX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王总,此刻正满脸焦虑地坐在办公室里。公司此前与河南XX公司签订了《工艺质量样板销售合同》,然而合作结束后,河南XX公司却未按照约定支付款项。经过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河南XX公司需返还某建材公司定金及货款,但判决生效后,该公司并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强制执行后,也只执行到位一部分,剩余款项仍未执行到位。王总看着堆积如山的财务报表,感到无比绝望,公司的资金周转陷入了困境,这场纠纷若不能妥善解决,公司的发展将受到严重影响。这样的股东出资纠纷案件,韩蕊律师执业以来已经办过逾500件。
在王总一筹莫展之际,他找到了韩蕊律师。韩蕊律师自2022年开始执业,是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也是刑事团队负责人和郑州市律缬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等领域。做律师前,她曾在基层法院刑庭工作过,这让她对合同纠纷等案件有独特视角。
接手案件后,韩蕊律师开始了细致的调查工作。凭借500起案件的经验,她注意到要证明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是关键。曾经在基层法院刑庭的经历让她知道,关键不在表面的合同条款,而在公司实际的偿债能力和股东出资情况。那个“优秀调解员”(假设一个荣誉)的评选标准是对案件的精准把控和高效调解能力,在这个案子里她做到了极致——例如她深入研究公司工商档案,详细梳理股东的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情况。
在庭审中,被告史X辩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不具备法定适用条件,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且原告不能证明其存在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或恶意逃债的行为。韩蕊律师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指出某建筑公司涉债务经强制执行后未足额执行到位,可认定其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股东史X、白X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经过激烈的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韩蕊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史X、白X分别在未缴纳出资额范围内对第三人河南XX公司欠原告信阳XX某建材有限公司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韩蕊律师表示:“以法为盾,以理为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的职责所在,我会让每一份合同严谨有效,让每一次合作权责清晰、利益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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