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11年9月,某某市公安局对曹XX等人立案,指定徐XX为案件主办人、李XX为协办人员。他们完成侦查等工作后,审批意见为移送审查起诉。然而,徐XX授意“先放放”,李XX将卷宗存入橱柜未移送,还违法解除取保、虚构终止侦查说明,导致案件搁置长达10年,期间嫌疑人曹XX死亡无法追责,姚X在脱管状态下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严重损害司法权威与公众利益。这种情况对徐XX和李XX来说,面临着严重的刑事指控和法律后果。此时,山东济南地区王之虎律师于2015年开始在上海靖霖(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接受委托介入此案。
在案件的侦查阶段,王之虎律师凭借其20余年公安机关工作经验,深入了解案件的侦查过程和细节。他仔细审查了徐XX和李XX在案件中的行为,包括立案、侦查、取证等各个环节。他发现徐XX和李XX在案件侦查终结后未依法移送卷宗的行为存在问题,但也注意到其中可能存在的一些客观因素。基于此,王之虎律师开始收集相关证据,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准备。
到了诉讼程序阶段,聊城中院指定某某县法院管辖,某某县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王之虎律师在庭前会议和公开开庭审理中,充分发挥其专业能力。他精准地分析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指出徐XX和李XX虽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存在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同时,他强调危害后果具有多重原因,不能完全归咎于二人。王之虎律师的这一辩护思路,是基于他对刑法学的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他曾在中国政法大学进行刑法学研究生学习,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
在整个辩护过程中,王之虎律师始终以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他坚守罪刑法定原则,通过精细化辩护挖掘案件的关键信息。他结合自己在公安机关的工作经验,理解司法程序的运作,能够准确地把握案件的走向和法官的关注点。
最终,法院认定徐XX、李XX构成滥用职权罪,但采纳了王之虎律师的辩护核心意见。考虑到二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危害后果具有多重原因,判决被告人徐XX、李XX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王之虎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成果显著,他曾获得2019年度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等多项荣誉,撰写的多篇论文在省、华东地区专业奖项中获奖,还主编、执行主编多部刑事专业著作,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