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A公司主张,2019-2020年间,其与被告B公司先后签订两份《设计合作协议书》,为B公司承接的某博物馆、某青少年户外活动中心两个项目提供室内装修设计服务。完成设计工作并交付成果后,B公司仅支付部分进度款,剩余尾款未付,欠款68040元及利息。原告提交了合同、设计成果交付记录等证据,引用相关法律条文,认为被告应全额支付欠款。
被告B公司的初始困境在于存在未付尾款的事实,证据缺口在于难以清晰证明合同金额的协商变更、原告履约瑕疵以及增项费用的不合理性。
周科兵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切入。对于某博物馆项目,指出双方协商减少合同金额,欠款并非原告主张数额;某活动中心项目,强调原告存在未交付暖通图纸、未提供现场服务、设计方案未被业主实际采用等履约瑕疵,应扣减对应费用;原告主张的增项费用无充分依据,设计面积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应重新核算。
庭审中,双方就原告是否交付暖通图纸展开关键交锋。原告称已交付,但仅提供了部分模糊的文件记录。周科兵律师则出示了双方的聊天记录、函件等证据,证明被告多次向原告索要暖通图纸,而原告一直未提供。这一关键证据让原告的主张难以成立。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部分观点。判决被告B公司向原告A公司支付设计费56462元(较原告诉请减少11578元);利息以56462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原告承担316元,被告承担1268元。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精准梳理合同与履约证据,紧扣对方履约瑕疵提出费用扣减主张;二是厘清项目欠款构成,否定对方虚高诉请;三是明确合同相对性,争取有利的利息起算时间,降低付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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