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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离婚起诉状,开启了某甲结束婚姻的诉求之路。某甲与某乙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子某丙。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差异常争吵,自2012年2月开始分居至2018年。某甲向法院提出离婚、孩子抚养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而某乙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盛春龙律师接受委托后,展开了一系列细致的工作。首先,指导原告收集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若无法提供吵架斗殴的证据,就让当事人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其次,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找到了原告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再者,收集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
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法院作出了判决。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盛春龙律师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有着清晰的证据收集思路。在面对感情不和及分居证据的收集难题时,通过多方面、多角度的证据收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当事人的诉求。这种注重证据收集的操作逻辑,对于处理同类离婚案件具有可复用性,能够为当事人在离婚纠纷中争取到更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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