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李泽宇已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在民事诉讼领域累计办案三百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累。在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上,他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第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发生在河北省保定市。孙先生在过马路时被刘先生驾驶的车辆撞倒,刘先生驾车逃逸。孙先生将刘先生、车主刘先生以及车辆投保的中国XX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保险公司认为刘先生肇事逃逸,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情形,只愿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为由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且主张将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而投保人刘先生和刘先生自述在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李泽宇在处理此案时,抓住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这一关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为孙先生据理力争。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先生各项损失543X3元,二审维持原判。
另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在涞源县。于先生驾驶货车与被告XX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发生碰撞,导致于先生死亡。于先生的家属将XX、车主李XX以及车辆投保的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X0000元。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30%承担责任,但要求原告提供相关证据原件以确保不存在免赔事由。
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事故涉及两名死者,交强险需要为另一死者预留份额,且赔偿项目和数额的计算较为复杂。李泽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准确计算出各项赔偿项目及数额。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XX3X2.5元。
律师价值
在这两起交通事故案件中,李泽宇的独特作用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仔细审查案件材料,抓住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这一关键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在时机把握上,他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的时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当事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在法律适用突破上,他深入研究法律条文,准确适用法律,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案件,法院通常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事故责任划分、保险合同约定等因素进行判决。对于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等免责条款拒赔的情况,法院会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尽到了相关义务,免责条款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在多车相撞多人死亡的案件中,法院会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以确保公平合理。
结尾
在交通事故理赔这一普遍难题上,李泽宇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精准的法律适用能力,为当事人成功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他在证据链构建、关键时机把握、法律适用突破等方面展现出的综合优势,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