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商住楼盘项目,把项目供配电安装工程发包给有电力施工资质的案外公司。后来,原告园林建设公司通过三方协议合法受让了案涉工程债权,还完成了剩余工程施工。2025年10月,案涉工程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
经法院司法确认,房地产公司要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共计420万余元,不过生效文书没明确原告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了让债权在执行中优先清偿,原告委托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对案涉项目折价、拍卖价款在347万余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审理时,项目其他债权人作为第三人提出好多抗辩理由:一是说供配电工程属于附属工程,不宜折价、拍卖;二是称原告不具备电力施工资质,合同及债权受让无效;三是指出款项包含履约保证金,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这可把原告急坏了,本来以为确认优先受偿权是顺理成章的事,这下感觉希望渺茫,心里特别焦虑。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原告在这种焦头烂额的情况下找到了李光伟律师。李律师接手案件后,做了大量工作。他仔细研究卷宗,前前后后看了好几天,把合同、协议、工程资料等相关文件都研究透了。为了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况,他多次和原告沟通,了解工程施工的细节。
在准备诉讼材料方面,李律师提交了多份文书,像《代理词》《证据清单》等。他还申请调取了一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确保在法庭上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原告的主张。
突出关键策略点
李律师发现,案件的关键在于明确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他认为,优先受偿权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就行,而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这就视为质量合格。而且合法债权转让,优先受偿权也会一并转移,所以原告作为债权受让人有权主张优先权。
对于第三人提出的供配电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的问题,李律师指出,供配电工程属于房屋建筑配套附属工程,和主体工程融为一体,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对于履约保证金不属于工程价款,依法不纳入优先受偿范围这一点,李律师也进行了精准分析和阐述。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李光伟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其中合同类纠纷和公司类纠纷案件占比约60%。他处理过很多类似的涉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写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李律师关于优先受偿权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合法债权转让优先受偿权一并转移、供配电工程可折价拍卖以及履约保证金不纳入优先受偿范围等辩护意见。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原告对案涉项目折价、拍卖价款在249万余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原告原本担心优先受偿权得不到确认,债权无法优先清偿,现在成功确认了249万余元的优先受偿权,锁定了法定优先清偿顺位,这和之前的焦虑处境形成了鲜明对比。
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李律师精准厘清了债权转让、优先受偿权适用规则,对案件的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合理的诉讼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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