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通XX公司前身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及其下属的17家“分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在此期间,被告人郝XX先后作为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被告人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争议焦点与法院认定
焦点一:郝XX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院查明,郝XX伙同他人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向社会公开宣传理财项目并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郝XX一方认为自己只是履行工作职责,并不清楚公司行为的违法性。但法院最终认定,郝XX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其作为公司不同层级的管理人员,积极参与了吸收资金的活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焦点二:“挂单”金额是否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
郝XX的辩护人提出“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单”现象普遍存在,上述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所以,法院对于辩护人这一辩解不予采纳。
焦点三: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量刑情节
辩护人认为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认定其为从犯。同时,鉴于郝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风险极大。大家在工作中,一定要对所在公司的业务合法性进行审慎判断,不能盲目听从上级安排。如果发现公司存在可能违法的行为,应及时远离,避免陷入犯罪泥潭。同时,一旦意识到自己可能涉及违法犯罪,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积极退赔是争取从轻处罚的有效途径。
结尾
在这起涉案金额高达55亿余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郝XX最终获得从轻处罚,这背后离不开专业律师的有效辩护。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截止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多年积累的刑事辩护经验,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证据分析和法律适用问题时格外从容。他精准地抓住了郝XX的自首、从犯等关键情节,为其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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