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5月,投保人方X为妻子童XX向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30万元。2020年12月,童XX确诊右上肺浸润性腺癌及原位腺癌并接受手术。出院后申请理赔,却在2021年3月被保险公司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解除保险合同。这一拒赔决定让童XX一家陷入经济困境,原本用于治疗和后续康复的费用没了着落。浙江杭州地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童彬超律师自2013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千余件,在此种情况下接受了童XX的委托。
在案件审理中,童彬超律师凭借其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学士的专业背景,紧扣《保险法》第十六条及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根据规定,投保人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童彬超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业务员在投保时对《个人情况告知书》中的每一项进行了逐一询问,电话回访中的概括性确认不能替代具体询问。这一行为体现了童彬超律师精准法律适用的能力,将举证责任有效分配给保险人。
对于保险公司主张的“虚劳病”问题,童彬超律师发挥其对保险业务的深入理解。“虚劳病”为中医诊断,主要反映身体虚弱、疲劳,以中药进补调理为主,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疾病。保险公司询问中的“身体检查”是否包含中医诊断不明确,超出了一般人认知。童彬超律师结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类代码,说明“虚劳病”不属于足以影响承保的重大健康异常,运用医学与中医知识进行有力论证。
在“头晕”病史方面,保险公司以入院记录中“头晕2年”主张投保前存在头晕。童彬超律师调取并比对同一医生前后矛盾的病史描述,利用后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明确记载头晕史仅5个月,且无其他证据佐证2年病史,成功排除“头晕2年”这一不利事实,体现了其证据挖掘与质证的能力。此外,对于医保卡借用事实,童彬超律师结合童XX母亲、姐姐同期相同诊断、相同处方用药的事实,指出不能完全排除系家人借用医保卡就诊的可能性,打破保险公司对“就诊即本人患病”的机械推定,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合理信赖利益。
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依据不足,判决全额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童彬超律师作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还担任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法律实务导师等职务,于2019年被遴选进入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死刑案件辩护团队。他在保险理赔领域胜诉率超85%,以专业和实力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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