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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供物资款纠纷案件中,原告XX公司和被告吉贡XX因7.1万余元的猪肉货款产生争议。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期间,XX公司作为保供企业供应猪肉,孙X和张X通过微信群向其下单,XX公司供货后,吉贡XX支付了部分货款,但剩余71,340.5元未付。当XX公司催讨时,吉贡XX否认买卖关系,称孙X和张X不是其员工,只是代付款,双方不存在直接买卖合同关系。
XX公司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销售单和发票,但缺少能证明孙X和张X行为代表吉贡XX的关键证据。黄俊华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收集了微信群聊天记录,其中显示张X向XX公司发送吉贡XX的开票信息,孙X提供的提货联系人是吉贡XX的法定代表人;XX公司已全额开具发票,吉贡XX收到后未提出异议;吉贡XX已通过第三方支付部分货款。此外,吉贡XX在庭审中确认孙X、张X是其销售、采购的“联络人”或“中间对接人”。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吉贡XX主张“代付”,但律师反驳道,如果是代付,为何开票抬头是吉贡XX,付款后也未要求更正或追索,这不符合常理。律师提出即使孙X、张X不是正式员工,其行为也足以让XX公司相信他们代表吉贡XX,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
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定孙X、张X代表吉贡XX采购,双方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黄俊华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交易中的沟通记录、付款行为和相对方身份特征等方面。通过收集关键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己方主张,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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