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这起案件案号为(20XX)闽0XXX民初9XXX号,由福建省厦门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是蔡XX,被告包括申XX、王X以及厦门市XX公司。
2017年,蔡XX与申XX、王X签订《租赁合同》,XX公司作为担保方。合同约定申XX、王X向蔡XX承租钢管、扣件等建筑设备,还明确了租金标准、结算方式、滞纳金等条款。20XX年X月X日,王X出具《租金单》,确认截至20XX年X月XX日,尚欠钢管19.49吨、钢吧0.45吨、扣件5024个,尚欠租金91799.28元、扣件加工费135元、1月至8月的滞纳金6238元及丢失的租赁物赔偿款44097.2元。然而,之后申XX、王X既未支付租金,也未返还租赁物,蔡XX多次催讨都没有结果。蔡XX心里十分焦虑,自己的设备租出去却拿不回租金和设备,这对他来说损失巨大。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蔡XX在陷入困境后,找到了北京海勤(厦门)律师事务所的王伟栋律师。王伟栋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执业期间经手办理了数百起案件。
王伟栋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仔细研究了蔡XX提供的合同、租金单等证据材料,卷宗虽然不算特别厚,但每一页都关系着案件的走向。他还多次与蔡XX沟通,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在庭审准备阶段,王伟栋律师撰写了详细的代理意见,针对蔡XX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从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他还准备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和类似案例,以便在庭审中更好地支持自己的观点。
关键策略点
王伟栋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是,案涉合同系不定期租赁,蔡XX可随时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X》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这一逻辑切中了案件的要害,为蔡XX解除合同的诉求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对于租金、滞纳金、租赁物返还等问题,王伟栋律师也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了清晰的阐述。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王伟栋律师执业以来,深耕于民商事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领域,办理过不少类似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虽然没有具体的数据统计,但从他丰富的办案经历来看,他在这类案件上有一定的经验积累。
采纳情况
在庭审中,法院采纳了王伟栋律师关于合同解除、租金支付、租赁物返还等方面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申XX、王X和XX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或提供反驳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蔡XX的各项诉求依据充分,予以支持。
案件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蔡XX与申XX、王X、厦门市XX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申XX、王X应返还蔡XX钢管19.49吨、钢吧0.45吨、扣件5024个;支付拖欠的租金及滞纳金;支付未还租赁物的使用费;赔偿公告费300元;厦门市XX公司对申XX、王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比蔡XX最初的糟糕处境,他原本担心设备和租金都打水漂,现在通过王伟栋律师的努力,不仅能解除合同,还能收回租赁物、拿到租金和滞纳金等赔偿。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王伟栋律师准确把握了法律规定,从合同性质和条款出发,为蔡XX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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