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供物资款三角债迷局,黄俊华律师认定表见代理全额追回7.1万余元货款

最新修订 | 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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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俊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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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律所: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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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期间,一笔7.1万余元的猪肉货款陷入“三角债”迷局,这引出一个关键法律问题:在复杂交易中,如何认定买卖关系的主体?这一定性直接影响着供货方能否顺利收回货款,关乎企业的切身利益。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的黄俊华律师代理的这起案件,给出了实战结论。
保供物资款三角债迷局,黄俊华律师认定表见代理全额追回7.1万余元货款

2022年5月,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某科技公司作为保供企业,开始向市场供应猪肉等生活物资。期间,孙某和张某通过微信群向该科技公司频繁下单,要求配送猪肉。科技公司按照订单要求完成供货,并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收货人“付某”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累计供货金额达122,808元。之后,科技公司按照张某提供的开票信息,向某制造公司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某制造公司也通过第三方支付了51,467.5元,但剩余71,340.5元一直未付。当科技公司催讨剩余货款时,某制造公司却矢口否认买卖关系的存在,科技公司陷入了“货卖了、钱收不回来、对方还不认账”的困境。于是,科技公司委托黄俊华律师处理此案,其诉求为追回剩余的71,340.5元货款。

律师的核心论证

某制造公司辩称:孙某和张某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只是代他们付款;科技公司的货物并非全部由某制造公司下单;双方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

黄俊华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分点论证: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该笔猪肉货款是基于正常的买卖交易产生,符合正常商业交易中货款的法定要素。公司增加的其他款项不能替代:某制造公司所谓的“代付”没有合理依据。开票抬头是某制造公司,若只是代付,付款后从未要求更正或追索,不符合常理。而且孙某和张某在疫情期间担任某制造公司销售、采购的“联络人”或“中间对接人”,他们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公司单方否认行为属于违法:某制造公司收取发票、支付部分货款的行为,已以实际行动确认了买卖关系的存在,其单方否认买卖关系属于违法变更交易事实。

3.最终法律结论:孙某和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某制造公司与科技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某制造公司未足额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支付剩余货款。

仲裁/判决结果

2024年,某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完全采纳了黄俊华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孙某、张某系代表某制造公司向科技公司进行采购,科技公司有理由相信其交易相对方是某制造公司而非个人;科技公司已全额开具发票,某制造公司已支付部分货款,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最终,法院判决某制造公司支付科技公司货款71,340.5元,案件受理费由某制造公司负担,驳回某制造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商业交易中,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可以随意否认交易关系,以逃避付款责任。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复杂交易环境中,买卖关系的认定不能仅看合同形式,发票、付款行为、交易习惯、相对方的身份特征等,都是法院认定合同关系的重要依据。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不能随意否认交易关系,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对劳动者或供货方的启示是,在交易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发票、付款凭证等,以维护自身权益。

黄俊华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显著。在证据组织方面,他通过收集微信群聊天记录、开票信息、付款行为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在法律定性方面,精准运用“表见代理”规则,准确认定了买卖关系的主体;在庭审策略方面,有力反驳了某制造公司的抗辩理由,为科技公司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7.1万余元不是小事,它维护了交易的公平与正义,彰显了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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