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向原告开具剩余发票;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845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603元及后续利息;驳回原告其余本诉请求;驳回被告其余反诉请求。”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朱康律师在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付出的诸多努力。
朱康律师自2019年开始执业,拥有土木工程与法律的复合背景,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接案之初,朱康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初步判断。他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发现合同仅约定了发运时间,并未明确到站时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条款明确性的规定,未明确约定的内容不能作为认定违约的依据,这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基础。
在证据收集方面,朱康律师面临着一定的难点。他需要证明被告按约于5月7日前完成发运,且不构成逾期违约。为此,他多方收集证据,包括运输单据、物流记录等,这些证据详细记录了货物的发运时间和过程,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这些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能够有力地支持被告的主张。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发运时间是否等同于到站时间”以及原告的逾期扣款主张是否合理。原告坚称被告未按时到站构成逾期违约,要求返还超付货款。朱康律师则依据合同条款和收集到的证据,精准厘清“发运时间≠到站时间”,指出合同仅约定发运时间未约定到站时间,被告不构成逾期违约。他引用相关法律条文,强调合同的履行应遵循约定,在合同未明确到站时间的情况下,不能随意认定被告违约。
在这个关键环节上,朱康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推理,成功扭转了局面。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观点,支持了被告的核心反诉请求,判令原告支付货款及利息,同时驳回了原告的退款请求,实现了本方全胜、对方全败的诉讼效果。朱康律师以专业的素养和精准的判断,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出色的法律实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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