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底至2024年12月期间,同案被告人张某某以经营养生会所为名,组织多名卖淫X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张X明知张某某实施组织卖淫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利用微信联系的方式,将该会所内的卖淫X介绍给嫖客,累计非法获利几千元。张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诉号起诉书对张X提起公诉,罗贵容律师担任张X本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罗贵容律师毕业于内江师范学院法学本科专业,执业4年,累计承办各类民刑案件超百件,对刑事辩护领域较为熟悉。接受指定后,她第一时间开展阅卷、会见工作,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精准锁定张X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非法获利少、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低等核心从轻处罚情节,结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量刑规定,确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核心辩护思路。庭审中,她针对案件情节依法发表专业辩护意见,着重论证张X的自首情节成立,其仅为组织卖淫行为提供了嫖客介绍的协助服务,未参与组织卖淫的核心环节,非法获利仅有几千元,与组织卖淫的主犯相比,犯罪情节显著较轻;同时强调张X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真诚,无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此外,她还向张X详细释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法律规定、自首的认定标准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规则与法律后果,让张X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引导其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张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予以采信,确认张X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法院审理查明,张X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X在审判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张X仅实施了介绍嫖客的协助行为,非法获利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低。同时,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及张X的悔罪表现,认定其符合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最终,法院对罗贵容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全部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张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张X退缴的违法所得3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案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组织卖淫罪,结合其前科情况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对于类似的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件,律师可以精准把握被告人的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从轻量刑和缓刑。其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引导其认罪悔罪,有助于当事人依法享受从宽处罚权益,也有利于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再者,该案件体现了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量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于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最后,此案例也展示了律师在刑事辩护中,通过专业的辩护意见和策略,能够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从司法实践的普遍价值来看,在协助组织卖淫罪等刑事案件中,法院对于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的认定和适用越来越重视,这也为律师在辩护工作中提供了新的方向和思路。律师可以更加注重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情节的挖掘和论证,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随着司法政策的不断发展,少捕慎诉慎押的理念也在逐渐贯彻落实,对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低的被告人,更倾向于采取非羁押措施,这也要求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善于结合政策导向,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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