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2018年执业至今,吕飞飞承办案件远超百件,在刑事辩护等领域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
先看一场特殊的案件。上诉人李X与被害人刘X是情人关系。2019年10月24日晚,李X酒后驾车到刘X家楼下,接上刘X后驶入高速公路。途中二人因琐事争吵,刘X因车内温度高脱了外套,李X打开副驾驶车窗让她穿衣服,刘X以不关窗户就跳车相逼,李X认为她不会跳,未关窗也未停车,结果刘X从车窗跳到高速公路上。李X停车将其抱上车并拨打120,巡逻交警发现后协助急救,但刘X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李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3mg/100ml,法医鉴定刘X系颅脑损伤死亡。在这个案件中,认定李X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存在难点。吕飞飞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分析李X在当时情境下的主观状态和行为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凭借多年刑事辩护经验,他从证据和法律适用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论证,为案件的公正判决提供了有力支持。
再看涉案金额超一亿的串通投标案。2014年到2015年,被告人张X伙同他人在“某城中村改造工程”投标时,借用江海XX公司资质,委托齐五找来其他公司共同参与投标,互相串通投标报价,最终江海XX公司中标,合计串通投标并中标金额1.3亿余元。此类巨额经济犯罪案件,通常量刑较重。吕飞飞介入后,积极与法院沟通,启动认罪认罚程序。他全面分析案件的量刑情节,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情节的轻重等方面入手,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最终,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的结果。
还有涉卡案件。2019年2月,被告人赵X明知他人使用其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让李X、张三办理5张银行卡,连同自己的4张交给他人使用。3月,他又联系朋友办理银行卡并答应给予好处,其朋友按安排将银行卡等邮给上线。经侦查,赵X将21张银行卡及配套U盾、手机卡交与他人使用,其中18张有大量金额转进、转出。公诉机关认为应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数罪并罚。吕飞飞仔细研究案件证据和法律规定,指出赵X收购他人银行卡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不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意见,认定赵X仅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律师价值:在这些案件中,吕飞飞展现出了多方面的独特作用。在证据方面,他深入挖掘案件细节,准确把握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为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时机把握上,积极与法院沟通,适时启动认罪认罚程序,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量刑结果。在法律适用上,精准分析法律条文,突破公诉机关的指控,将重罪辩成轻罪,为当事人减轻了刑罚。
实践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过失致人死亡案件,法院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判决。对于串通投标等经济犯罪案件,认罪认罚程序的适用越来越广泛,法院会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等进行量刑。而在涉卡犯罪案件中,法院会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行为方式准确认定罪名,避免过度定罪。
结尾:回到最初的困惑,无论是巨额经济犯罪的量刑,还是涉卡犯罪的罪名认定,吕飞飞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精准的法律分析,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他的优势在于精准辩护、有效沟通和专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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