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12月16日15时20分许,在句容市宝华XX某工地二期工程11号楼施工现场,悲剧突然发生。被害人梅X在从布料机中心转轴部向大臂绳扣处挂钩时,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布料机中心失去平衡发生倾斜,梅X从布料机大臂机上跳下,跌倒在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调查认定,被告人陈X作为楼栋长,未严格履行栋长职责,对本栋楼内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协调不到位;被告人张X作为瓦工组组长,对本班组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及安全保障不到位,对工人的违规作业未及时制止,二被告人的行为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案发后,被告人张X、陈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此时,陈X找到了张廷春律师为其辩护。张廷春律师接手案件后,重点围绕几个关键方面开展工作。他精准论证“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属于自动投案的法律依据,结合陈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成功说服法庭认定陈X构成自首,为从轻处罚奠定核心基础。同时,积极展示案发后用人单位或相关责任方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这一情节,这在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是法院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此外,张廷春律师还充分体现陈X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庭审中自愿认罪的良好认罪悔罪态度。最终,法院对陈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使其免于实刑羁押,能够在社区接受矫正,继续工作和生活。
在这之后的三年里,张廷春律师并没有忘记陈X这个案子。他会定期回访陈X,了解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给予一些法律方面的建议和提醒。陈X也对张廷春律师的服务非常满意,在与朋友交流时,经常提及张廷春律师的专业和负责。
2020年,陈X的朋友肖X遇到了麻烦。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邹X、罗XX等人以修改考试成绩为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肖X受邹X相邀,为获取取款金额5%的好处费,明知钱款系犯罪所得,仍从邹X处取得银行卡,并安排被告人肖X、刘XX在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境内的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ATM机上取款。肖X明知所取钱款系犯罪所得,为获取利益,仍多次参与取款。经查,肖X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计人民币174700元,个人获得好处费人民币8735元。案发后,肖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陈X得知肖X的情况后,毫不犹豫地推荐了张廷春律师。张廷春律师再次展现出专业能力。与上次案件不同,此次案件是电信网络诈骗下游犯罪案件,涉案金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张廷春律师充分运用肖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这一情节,强调其供述稳定一致且与其他同案犯供述相互印证。尽管公诉机关最初未将肖X纳入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张廷春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提出肖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强调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的事实。同时,结合肖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受指使取款、未参与上游诈骗)、获利金额较小、无前科等情节,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量刑意见。最终,法院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对肖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即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期。
后来,陈X对朋友说,张廷春律师办事让人放心,遇到法律问题找他准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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