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某是山东省烟台市人,是天某公司证券的投资者。2020年X月XX日,大连证监局对天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001号。王某某在天某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买了该公司股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产生了投资亏损。王某某觉得自己的损失是天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导致的,就把天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投资差额损失8192.71元,还有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2.46元、印花税8.19元,并且承担本案诉讼费。
天某公司可不这么认为,他们辩解说公司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中性行为,不能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王某某主张的投资损失和公司受处罚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不该赔偿。
接到起诉书那天,王某某心里特别没底,整夜都睡不着觉。她担心自己的损失要不回来,以后的日子可怎么办。
就在王某某她找到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徐晓律师有着丰富的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了投资损失。
徐晓律师介入案件后,先是多次会见王某某,详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在阅卷过程中,徐晓律师仔细研究了每一份证据材料,找到了关键的矛盾点。他发现天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明显的漏洞,这与王某某的投资损失有着直接的关联。
徐晓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核心逻辑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王某某的投资损失与天某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天某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应以示范判决确立的“先进先出(实施日之前持有)+简单加权平均法”标准,由天某公司向王某某进行赔偿。天某公司要赔偿王某某投资差额损失8192.71元,还有印花税损失和佣金损失10.65元,投资损失合计8203.36元。案件受理费50元也由天某公司负担。
王某某原本担心自己的损失要不回来,没想到最终能得到全额赔偿。这个案子能胜诉,靠的就是徐晓律师对每一个细节的把控,对法律规定的精准运用。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这类复杂案件中,徐晓律师用专业和严谨为投资者争取到了公平合理的赔偿。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