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份仲裁裁决书显示,罗先生在与公司的劳动争议仲裁中,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未获支持。罗先生于2018年入职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罗先生就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金等问题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虽裁决公司支付部分二倍工资差额和10月工资,但驳回了经济补偿金等其他请求。罗先生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委托刘双律师提起诉讼。
刘双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展了一系列工作。首先,仔细研究案件细节,梳理证据。他发现公司虽主张罗先生入职时间为2018年4月,但在2018年6月12日至8月7日期间,罗先生因身体原因未提供劳动,公司也未对其进行管理和发放报酬,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用工关系。刘双律师依据相关规定,主张本次劳动争议中罗先生入职时间应为2018年8月8日。其次,针对工资标准问题,公司未提交有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刘双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主张采信劳动者所提出的月工资数额4500元。再者,对于离职原因,双方说法不一且均无证据证明,刘双律师依据法律规定,指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双律师的部分观点。认定罗先生入职时间为2018年8月8日,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公司应支付罗先生2019年10月工资3334元、经济补偿金7315.5元以及二倍工资差额43500.6元。
公开的裁判文书显示,在另一起同类劳动争议纠纷中,法院对于劳动者入职时间的认定,主要依据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等,而本案中刘双律师通过深入分析双方在特定时间段的用工关系,准确确定了入职时间。这种从实际用工关系出发的证据组织和分析方式,为本案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刘双律师展现出注重细节、深入分析证据和准确适用法律的操作逻辑。他不局限于表面证据,而是从实际用工情况出发,挖掘关键信息,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这种处理方式值得在类似案件中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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