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票据追索权纠纷中,持票人行使权利时,实务存在长期争议焦点。通说认为,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需满足“系合法持票人”“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票据背书连续有效”等要件。实践中,部分被告常以持票人非合法取得、未按规定提示付款等理由抗辩。若持票人缺乏关键证据,难以完成举证,其追索请求可能被驳回。
在湖北某公司与青岛、邯郸公司及南通某公司的票据追索权纠纷中,湖北公司通过合法背书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提示付款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湖北公司起诉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连带支付票据款及利息。但被告可能提出“非合法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提示付款”等抗辩,湖北公司缺乏完整证据链,其诉求面临不被支持的风险。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公司委托,丁晓霞律师凭借其在合同领域的专业经验处理此案。
丁晓霞律师围绕“证明原告系合法持票人”“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票据背书连续有效”等待证事实收集证据。指导当事人提交汽车配件买卖合同、销货清单、入库通知单,证明基于真实交易取得票据;提交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佐证票据记载完整、背书连续;提交票据追索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明提示付款被拒付及追索流程。庭审中,针对被告抗辩,丁晓霞律师以真实交易凭证和连续背书记录证实原告合法持票;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记录证明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明确原告已履行追索义务,有权向背书人主张权利。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丁晓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及第三人连带给付原告票据款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及第三人负担。该案表明,在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围绕核心要件收集交易凭证、票据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可有效反驳被告抗辩。丁晓霞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其经验对同类票据纠纷具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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