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WX起诉被告T某,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XXX元,还得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事情是这样的,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被告多次给原告出具借条和承诺书,不过只还了部分本金,剩下的钱没还。可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却不这么认为,他们觉得原告主张的金额很多都是虚构的,借条里还有高额不合理的利息。而且被告是精神残疾人,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实际只收到XXX元借款,还已经偿还了XXX元。案件在20XX年X月立案,先后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
当初被告T某接到起诉书时,整个人都慌了神。高额的借款诉求像一座大山压得他喘不过气,晚上整夜整夜地睡不着觉。他和法定代理人心里清楚原告主张的金额有问题,但却不知道该怎么去应对这场官司。
就在他们一筹莫展的时候,找到了沈玉玮律师。沈玉玮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开始梳理案件的全部材料。他精准地找到了本案的三大核心争议点: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真实性、现金交付的举证是否充分、被告的民事行为能力效力。
沈玉玮律师先重点核查了案涉的22张借条。他发现借条里有月息数千元、单日利息300元等明显不合理的高额利息约定,而且好多大额借条都没有实际交付凭证。于是,他提出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存在虚构,现金交付部分没有完成举证责任的抗辩意见。接着,他又调取并提交了被告的医疗诊断记录、残疾人证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显示,被告早在案涉借贷行为发生前就被诊断为狂躁状态、双相情感障碍,后来还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就说明被告实施的民间借贷行为,并不是和他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才有效。
在庭审过程中,沈玉玮律师紧扣《民法典》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他结合转账凭证、被告自认收款金额等证据,清晰地阐述了抗辩观点。对于原告提交的通话录音、承诺书等证据,他也提出了异议,认为被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些内容不能认定为他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针对原告的出借能力举证,沈玉玮律师指出原告的取现流水和主张的现金交付金额对不上,原告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20XX年X月XX日,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核心抗辩意见,判决被告T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X偿还借款本金XXXX元,这仅仅是原告诉求金额的27%。同时,驳回了原告W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也按照一定比例由原告和被告分担。
被告T某原本担心要偿还高额的借款,压力巨大。而实际结果是欠款金额大幅核减,这让他松了一口气。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靠的是沈玉玮律师对每一个证据的仔细核查和对法律规定的精准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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