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号是(20XX)鄂XX民终XXX号,审理法院是湖北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在该案中是上诉人。他被指控与其他人共同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是一个典型的网络新型传销案子,短短三个多月就吸引注册会员超3万,实际参与人员2万多,层级最高达到近百级,涉案金额超过5亿元,社会影响极大,一审定性为情节特别严重,直接判了4年实刑。当事人接到一审判决的时候,整个人都懵了,觉得自己这辈子可能就这么毁了,天天唉声叹气,完全没了精气神。
李星星律师是在二审阶段介入这个案子的。介入之后,李星星律师开始全面梳理卷宗、鉴定意见、电子数据与同案供述。在这个过程中,李星星律师发现了三大关键辩点。
第一个是违法所得严重虚高。一审的时候没有扣除共同操作账号收益分成,还有转给主犯用于平台运营的30万多,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李星星律师仔细核对了每一笔流水,发现这里面水分很大。二审的时候,李星星律师依法把违法所得核减到了11万元。
第二个是角色定位严重偏差。上诉人其实并不是发起、策划、控制者,他仅仅是团队负责人,起到的是辅助、次要作用,按照法律规定,应该认定为从犯。李星星律师在阅卷的时候,发现很多证据都能证明这一点,像平台的运营规则、资金流向等。
第三个是自首情节应予充分从宽。上诉人是电话传唤到案的,而且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这已经构成自首了,但是一审量刑的时候没有充分体现从宽幅度。
为了证明李星星律师的观点,李星星律师当庭提交了账号流水、转账凭证、证人证言、同案比对笔录等证据。李星星律师重点论证了平台是由其他人独资控制、购买软件、制定规则、分配收益的,上诉人根本没有参与核心决策,也没有控制资金、管理平台,他只是负责线下宣传与团队维护,作用明显小于主犯。同时,李星星律师还指出鉴定意见存在一人多账号、重复统计层级等瑕疵,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李星星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上诉人为从犯,具有自首、全额退赃、二审新增退赔等情节,撤销了一审量刑,把刑期从4年改判为二年多,违法所得也从30万多核减到了11万元。当事人原本以为自己要坐4年牢,没想到最后能改判到二年多,他当时激动得眼泪都出来了,一个劲儿地跟李星星律师说感谢。
李星星律师从承办了大量侵权、婚姻家事、建工合同、刑事等案件,成功办理民商领域相关案件几百件,其中婚姻家事类案件占比约50%。2024年1月,李星星律师荣获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先进个人”;2025年11月,荣获襄阳市第五届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
这个传销大案能实现二审逆转,靠的就是对每一个证据的仔细审查和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运用。打官司就是这样,只要抓住关键要点,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就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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