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王XX,就陷入了这样一场税务风波。王XX是某实业公司煤炭采购业务的负责人,因在20XX年XX月至XX月期间,让两家公司为其所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超4360万元,税额超601万元,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XX面临着可能的重刑处罚,内心十分焦虑,他迫切希望能有专业的律师为他辩护,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吕泽宇律师来自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自2021年执业至今已有5年时间。他毕业于忻州师范学院法学专业,拥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擅长处理金融、建设施工合同等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民事争议问题,以及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等劳动争议和企业、商事仲裁等各类诉讼及非讼业务。此前,他已经处理过多起类似的金融、合同类纠纷案件,在业内积累了良好的口碑。
接受委托后,吕泽宇律师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办理中。他首先全面梳理了本案的证据,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他重点核实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是否真实存在;二是被告人让他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三是涉案发票抵扣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损失数额。在这个过程中,吕泽宇律师多次前往税务机关和相关企业进行调查取证,仔细查阅每一份证据材料,确保没有遗漏任何关键信息。
在对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后,吕泽宇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构建了核心辩护观点。他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而在本案中,被告人王XX系为补进项而让他人代开发票,并非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不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同时,经税务机关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应纳税款已由开票方依法申报缴纳,受票方也已将相关税款补缴入库,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即便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该罪量刑更轻,且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从轻处罚情节。
庭审中,吕泽宇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系统阐述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并结合本案证据逐一论证。他在法庭上据理力争,用清晰的逻辑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被告人进行了有力的辩护。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吕泽宇律师的努力最终得到了回报。
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王XX对吕泽宇律师的专业服务和辩护结果非常满意,他表示:吕律师专业又负责,帮我争取到了好结果,让我避免了重刑处罚,真的非常感谢他。吕泽宇律师通过精准把握立法精神与司法实践,紧扣骗取税款目的这一关键要件,结合证据与法律,成功将控方指控的重罪辩护为轻罪,并为被告人争取到缓刑,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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