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认定自书遗嘱的几个要求:
自书遗嘱,意思是立遗嘱人亲笔写下的书面遗嘱,内容是根据自己的想法和期望对自己死亡后的遗产作出安排,这份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但要认定这份自书遗嘱有效,需要符合以下四点:
(一)立遗嘱的人必须亲笔亲自书写,不可代笔。
必须是遗嘱人亲自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顾名思义,自书遗嘱必须是立遗嘱的人亲笔书写的,不能由其他人写,也不可以用打印形式留存,只能本人亲笔书写,以便日后字迹的辨认,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用铅笔或其他可擦改的笔书写。
(二)立遗嘱的人要清楚自己是在立遗嘱的情况下书写的,而非其他情况。
自书遗嘱需要立遗嘱的本人清楚明白是对死亡后自己财产的处理的纸质证明。其他形式如口头提过、自己写过非正式的想法也是没有效力的。不过自书遗嘱也不强求需要有遗嘱二字在上面才承认,但遗嘱必须对自己死后财产的处置有清楚明白的说明。例如小芳在临死前没有立过任何遗嘱,但在日记本中提到想给孙子买栋房,这样的不是对死后财产有明确安排的,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遗嘱使用。
(三)需要有时效性、真实性。
立遗嘱的本人要亲笔签名并注明当前日期,需细化到年月日,才具有效力。
(四)遗嘱内容合法。
遗嘱的内容是合法合理的,没有违法现行法律的安排。比如遗嘱中需要后人杀死某人才能获得遗产,这样的条文是不受法律保护,即是无效的。
二、不能认定自书遗嘱的情况,有下面叙述的几种:
(一)曾经在危急关头的立过口头遗嘱,但事后度过难关,具备另立遗嘱能力的人所立的口头遗嘱。
立遗嘱的人在特别危急的关头立的口头遗嘱,说明了死后财产的分配。但事后度过了这种危急情况,在他再次能够使用书面或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下,他之前在危急时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没有部分思考能力的人或是全部行动能力缺失的人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例如全身瘫痪、不能与人交流的植物人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
(三)在立遗嘱人受到威胁、欺瞒的情况下所立下的遗嘱无效。
例如小芳是年老的长者,希望立下遗嘱,她膝下有一名儿子,一个女儿,此时女儿欺骗小芳,说哥哥,即小芳的儿子已经车祸死亡,从而骗取小芳的全部财产。这样受欺骗所立下的遗嘱不但无效,而且女儿的行为已经触及法律,涉嫌诈骗。
(四)虚假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小吉学习立遗嘱的父亲的笔迹,自己写了一封遗嘱,这封遗嘱就属于伪造遗嘱,绝不具有法律效力,小吉本人也触犯了法律。
(五)未经立遗嘱人同意,私自乱改的遗嘱条文无效。
如果立遗嘱的人需要改遗嘱,需要他本人自愿修改,并且需要证明他在清醒清晰的情况下修改的,若是口头遗嘱,还需要两名证人在场。而非本人的篡改遗嘱,那么该遗嘱不但不具有法律效力,而篡改遗嘱的人也是触犯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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