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保险行业,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障保险合同公平公正的重要基础。然而,当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时,保险公司往往会陷入理赔纠纷。这一次,中国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他们找到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童彬超律师,希望他能为公司维护合法权益。
童彬超律师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学士,拥有13年执业经验,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专注于金融保险和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擅长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等案件。在这个寿险应诉案件中,童律师展现出了他的专业能力和精准抗辩的实力。
2023年4月18日,投保人张XX与被保险人高XX向保险公司投保平六福两全保险及平安心百分百两全保险。投保时,高XX对健康告知中“是否患有或曾经患有高血压等心血管疾病”一栏勾选“否”。2024年4月,高XX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住院并植入支架,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高XX在投保前多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取降压药,诊断记录显示“高血压3级”。于是,保险公司于2024年9月7日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全部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同时拒付保险金。
原告遂起诉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豁免保险费、给付保险金136087.8元。保险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童彬超律师在代理此案时,精准抗辩,完整还原了投保人隐瞒高血压3级病史的事实链条,提供了就诊记录、配药记录等核心证据,证明投保人故意未如实告知。同时,他引用临床数据论证了高血压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直接因果关系,强化了拒赔的合理性。
然而,法院查明,投保人张XX在投保当日通过微信告知保险公司业务员“高有高血压,但不是很高……健康告知中先选健康好了”,业务员未提出任何异议。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法院最终判决双方保险合同继续履行,保险公司需支付轻度疾病保险金54000元、住院日额保险金1200元,医疗费按合同约定限额赔付10000元。
尽管保险公司未能实现解除合同、完全拒赔的目标,但童彬超律师通过代理工作,成功将医疗费赔付额限定在合同约定的1万元上限,减损约7万元。同时,此案也揭示了业务员展业过程中的口头放任行为对保险公司的不利后果,为公司后续完善销售合规流程提供了典型判例参考。
童彬超律师在保险理赔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知识,他的精准抗辩和风险控制能力,为保险公司减少了损失,也为保险行业的合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在未来的工作中,他将继续以“尽职、勤勉、高效、有力”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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