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审查起诉阶段接手D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时,储博刚律师面临着不小的挑战。从法律规定来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要求上游犯罪必须查证属实。而在本案中,上游犯罪分子未到案,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上游犯罪事实也未能查证属实。这就使得认定DX构成该罪的证据存在严重不足。同时,根据DX的陈述,他对取现款项的性质并不“明知”,主观上不具有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这些疑难之处,给案件的辩护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储博刚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将手续提交检察机关并进行阅卷,仔细研读卷宗材料,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依据DX的陈述以及阅卷情况,律师进行了全面的法律与案例检索。提出三点关键法律意见:一是上游犯罪未查证属实,认定DX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证据不足;二是DX主观上无故意;三是即便认定其实施了掩饰行为,也有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情节,可适用相对不起诉。之后,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无罪法律意见书,还检索形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调研报告”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检索报告”,以印证D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观点。2023年7月,提交法律意见后,律师多次与检察官沟通量刑意见,重点强调“本案犯罪所依据的上游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终,在2023年8月,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对DX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这一结果,让DX摆脱了刑事指控,避免了可能面临的刑罚。
结合安徽地区的办案经验,在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时,证据视角的经验尤为重要。律师在阅卷时,一定要重点审查侦查机关是否提供了确实证据证明上游犯罪已查证属实。只有上游犯罪查明属实,下游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才有成立的基础。同时,在承办过程中,要主动积极地与案件承办人沟通案情,抓住案件可辩护的重点进行阐述,并且参考类似案例,做好充足的案例检索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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