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纠纷时常发生,给企业带来诸多困扰。信阳某建材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该公司与河南某建筑公司存在承揽合同纠纷,虽经法院判决,建筑公司需返还建材公司一定金额的定金和货款,但判决生效后,建筑公司并未自动履行义务。建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然而执行过程中仅执行到位部分款项,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建筑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不得不终结本次执行。这让建材公司的债权实现陷入了僵局,公司负责人心急如焚,不知如何是好。
就在这时,韩蕊律师走进了这个案件。韩蕊律师毕业于沈阳师范大学,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是河南港合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也是刑事团队负责人和郑州市律缬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她在从事律师工作前,曾在基层法院刑庭工作过,这使得她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刑事法律工作经验,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
韩蕊律师的优势在于她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面对这起股东出资纠纷案件时,她能够精准地把握法律条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韩蕊律师敏锐地捕捉到这一关键法律依据,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发现建筑公司涉债务经强制执行后未足额执行到位,可认定其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这一优势让她在案件中能够迅速找到突破口,为建材公司的诉求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在过往的工作中,韩蕊律师也处理过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在某起案件中,一家企业同样面临债权难以实现的问题,韩蕊律师凭借自己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和准确运用,为企业成功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这起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中,韩蕊律师秉持“以法为盾,以理为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始终将客户的利益放在首位。她深入了解建材公司的需求,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诉讼技巧,为建材公司制定了个性化的解决方案。最终,法院采纳了韩蕊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史某、白某分别在未缴纳出资额范围内对建筑公司欠建材公司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这一结果不仅为建材公司挽回了损失,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韩蕊律师用实际行动践行了自己的执业理念,让客户感受到了专业法律服务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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