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审法院于2023年X月XX日作出民事判决后,某生物公司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王X诉讼请求。某生物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有新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且一审存在程序错误。其在再审申请审查阶段提供股权认购合同,证明双方存在股权认购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
戴芬芳律师作为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展现出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能力。她精准抓住再审申请人超过六个月法定期限这一程序性缺陷,明确指出某生物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过时效。同时,有力质证某生物公司提供的“股权认购”新证据不成立。依据王X在一审过程中提供的相关聊天记录以及打款凭证往来,表明双方之间已转成借款关系,原审认定借款关系事实清楚。
戴芬芳律师在执业生涯中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在民事纠纷及股东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她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还拥有基金从业资格、三级心理咨询师资质,形成“法律+管理+心理”三维一体的复合型专业能力。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她从法律程序和证据层面,精准识别争议本质,为委托人设计了务实、高效的解决方案。
最终,法院经审查认为,某生物公司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原审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某生物公司提出属股权认购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其在再审审查阶段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长兴某生物公司的再审申请。这一结果维护了原审判决的既判力,保障了委托人王X的债权安全。对于王X来说,这场胜利不仅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彰显了法律的公正。而对于戴芬芳律师而言,此案再次体现了她在法律实务中的专业能力和对委托人权益的有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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