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刘XX、莲XX与原告刘XX签订了600000元的借款合同,被告汪XX、盖XX、乌苏市XX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约定借款期限为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月利率3%,逾期还款需支付借款本金20%违约金。当天,被告刘XX、莲XX向原告出具600000元借据一张,载明被告乌苏市XX公司为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然而,原告实际向被告汪XX、盖XX指定的银行帐户分两次共转账564000元。
之后,被告刘XX从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日,分十次共向原告偿还480000元。但对于这480000元的性质,双方产生了分歧。被告刘XX认为是偿还的本金,而原告认为其中利息为320406元,本金为159594元。
原告刘XX向法院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XX、莲XX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40406元,利息140930元,合计581336元;自20XX年X月XX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被告汪XX、盖XX、乌苏市XX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及投递费由被告承担。
当接到起诉书时,被告刘XX,整夜都睡不着觉,他担心自己要承担巨额的还款和利息。
就在刘XX不知所措的时候,他找到了王伟栋律师。此时距离案件立案已经过去了一段时间,刘XX希望王伟栋律师能帮他扭转局面。
王伟栋律师介入后,立即展开了一系列工作。他仔细查阅了大量的案件资料,包括借款合同、借据、银行帐户明细等,阅卷页数达到了数十页。他还多次会见被告刘XX,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在一次会见中,刘XX提到了还款的具体情况,这让王伟栋律师找到了案件的一个关键突破口。
王伟栋律师提出,截止到20XX年X月XX日,被告刘XX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29344.77元,利息105390.33元。原告要求按2%支付自20XX年X月XX日起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过高,且没有法律依据,同意以同期银行利率承担此间的利息。同时,原告的第三项诉求不合法,请求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保证合同中部分条款无效,保证期间已过,被告汪XX、盖XX、乌苏市XX公司作为借款的保证人连带保证责任已免除。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间月利率3%,借款期间利息应为67680元,逾期利息应为372240元。被告汪XX偿还原告480000元应当扣减。20XX年X月XX日和20XX年X月XX日,原告刘XX与被告刘XX签订的两份《债权债务确认书》因其余被告未签名且不知情,故无效。
法院判决被告刘XX、莲XX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XX偿还523920元;应以404406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支付自20XX年X月XX日起直至借款本金还清期间的利息;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本被告刘XX担心自己要承担高额的还款和利息,经过王伟栋律师的努力,为被告减少了一定的还款压力。这起案件能取得这样的结果,靠的是王伟栋律师对案件的精准分析和对法律的准确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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