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民交叉案件的定性辩护
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中,李鉴春律师展现了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精准界定罪名的能力。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承包协议,张某将租赁的脚手架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李律师介入后,全面核实证据,重建客观事实,通过阅卷、会见张某及调取相关材料,还原设备租赁、使用、转移的过程。他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不构成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明确刑民边界,主张本案属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张某不起诉,体现了李律师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专业能力。
万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李律师在认罪认罚框架下进行了有效的量刑博弈。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银行卡等协助流转,涉案资金多且获利4000元。在审查批捕阶段,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万X,确认其从犯地位、初犯偶犯且无前科,动员家属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成功争取到不予批捕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持续跟踪沟通,提交《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建议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审判阶段,法院全面采纳量刑建议。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李律师在认罪认罚框架下,结合各种量刑情节,精准协商量刑的能力。
审前辩护的关键作用
在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不起诉案中,李律师强调了审前辩护的重要性。熊X为办理驾驶证转换偷越国境两次,后主动投案。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明确行为动机,指出熊X目的是办理驾驶证转换,与其他偷渡行为危害不同;全面梳理从宽情节,包括自首、无前科等;结合“慎押、慎捕、慎诉”司法政策,提出不起诉依据。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并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对熊X不起诉。这表明李律师能够在审前阶段通过专业辩护,推动司法机关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决定,及时终结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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