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起始于2024年10月21日,原告钟与被告昆明教育信息XX签订《招商入驻合同》,约定原告租用云南职业学院二食堂位置经营超市,合同租期5年,年租金900000元,原告支付了XX550000元,被告公司开出收据并标注款项性质。此后原告发现被告并非合法承包该食堂,无签订合同权力,遂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双倍返XX。云南昆明柴昊然律师于2023年开始在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执业,此次与刘X作为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参与案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柴昊然律师因有担任银行代理律师追讨贷款类欠款的经验,在处理证据梳理方面展现出专业能力。他如同在追讨贷款案件中精准梳理借贷合同、还款记录等核心证据一样,对本案中原告支付款项的证据进行细致整理,明确款项性质和支付情况,为后续诉讼奠定基础。被告提出合同已合法有效履行完毕,且提供了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等证据,显示双方已就变更租赁标的达成共识。
柴昊然律师凭借在民事案件领域丰富的办案经验,特别是处理租赁合同纠纷的经验,针对被告的答辩和证据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深入研究租赁合同的法律要件,如同处理其他租赁合同纠纷时一样,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指出被告未能证实拥有案涉租赁物的转租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未能证实拥有案涉租赁物的转租权,双方签订的《招商入驻合同》无效。原告已支付的550000元中,18万元视为XX,其余37万元视为预付租金。被告应对18万元XX双倍返还,总计应返还25万元,被告已代付48万元给第三方,法院判决被告应返还25万元。诉讼费用分担方面,原告承担1350元,被告承担5000元,剩余7350元退还给原告。柴昊然律师自执业以来,秉持“以法为基、以信为本、以民为念”的执业理念,累计承办各类案件上百件,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与行业同仁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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