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A、B、C三个人,他们一起成立了甲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从事教培行业。其中A认缴了66.6万元,实际缴纳了50万元,占股33.3%。
后来因为疫情、政策等原因,甲公司经营得不太好,A股东自己经济上也有困难,就想退股把钱拿回来。于是,这三个股东就签了《股权退出协议》。协议里主要约定,经过股东会决议,公司用50万元回购A股东的全部33.3%股权;公司回购的股权分配给B17.7%和C15.6%;工商变更登记提交资料的时候,B和C以0.01元的价格受让A股东的股权。
但是到了约定的时间,A股东却没有拿到那50万元。A心里肯定着急啊,自己的钱没拿到手,这谁能不焦虑呢。于是A就提起了诉讼,要求股东B、股东C支付受让股权对应的价款265765.77元、234234.23元,还有违约金;还要求甲公司对股东B、C的这些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并且让甲公司、股东B、股东C一起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张远辉律师在接手这个案子后,仔细研究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件细节。他发现,虽然原被告各方通过协议约定,A将股权以0.01元的对价转让给B、C,还通过工商登记公示了股权变更,保持了公司200万元注册资本不变和100%股权架构完整,但实际上是约定用A已投入公司的50万元公司资本进行回购。
张律师指出,这种做法本质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在这个案子里,张律师前后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光是相关的法律条文和案例资料就看了好几百页。他还多次和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前前后后沟通了十几次。
最后,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观点,认为案涉纠纷属于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协议内容违反了公司法规定,所以对A的诉请不予支持。
原本A以为自己能拿回钱,还能完成股权变更,结果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请。这个结果和A最初的期望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张律师准确地抓住了协议违反公司法规定这个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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