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建材公司、原审第三人武某、蔡某产生公司解散纠纷。蔡某持股16%,他认为公司已实际停业、无法经营,股东间丧失人合性,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损,符合司法解散条件。而某建材公司与武某则辩称公司不符合解散情形,且已提出股权收购解决方案。
最初,蔡某提交了多份裁判文书、公司决议、工信部门证明、拆除视频等证据,想以此证明公司符合司法解散条件。但这些证据存在缺失,未能有力证明公司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会机制失灵”的解散标准。
马国介入后,针对蔡某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他指出,虽然蔡某提交了相关证据,但这些证据只能说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因政策改造拆除旧生产线、股东间就经营和补偿款产生纠纷等,但并不能充分证明公司治理机制完全失灵。在二审中,蔡某提交录音证据,主张公司资金被不当使用、股东矛盾激化。马国认为,该录音仅能体现经营决策分歧,不足以证明治理机制完全失灵。
在庭审中,蔡某一方试图用现有证据证明公司符合解散条件,而马国代表某建材公司进行质证。他强调,蔡某可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股东分歧可通过股权转让等途径解决,在未穷尽其他救济前不应解散公司。
最终,法院认为公司司法解散的核心是治理结构瘫痪,本案中公司治理机制未失效,股东分歧有其他解决途径,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蔡X的上诉,维持原判。
马国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采取了先分析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判断其能否证明核心主张的方法。接着,针对对方提出的新证据,从证据的证明力和与核心争议的关联性进行质疑。最后,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抗辩理由,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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