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交通出行日益繁忙的时期,春运等特殊时段火车票一票难求,这也催生了一些倒卖车票的违法行为。本案中的被告人李XX和李XX,就因为倒卖车票而站在了被告席上。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9日,被告人李XX在福州收集乘车旅客身份信息,收取“手续费”后将信息报给在重庆的李XX,由李XX订票并告知订单号,二人共同高价倒卖福州至重庆北、达州、渠县的火车票48张,票面数额共计12147元。2014年1月9日,李XX在四川双流被抓获;1月21日,李XX在重庆被抓获。
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被告人及其家属陷入了焦虑与无助之中。他们深知倒卖车票是违法行为,面临着法律的制裁,但又希望能为被告人争取到一个相对从轻的处罚结果。在这个关键时刻,他们找到了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苏湖城律师。
苏湖城律师,厦门大学法学硕士,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近20年的从业经验。他是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专委主任,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福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尤其专精于重特大复杂刑事案件辩护,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苏湖城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展开了全面深入的调查和研究。他仔细查阅了案件的所有证据材料,包括物证手机、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还对证人证言进行了认真分析。通过与被告人的多次沟通,他了解到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
在庭审过程中,苏湖城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有力的辩护意见。他指出,被告人李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苏湖城律师的辩护意见有理有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XX、李XX共同倒卖火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倒卖车票罪,但鉴于他们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表现,采纳了苏湖城律师的辩护意见,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李XX同样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六部、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
苏湖城律师的介入,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让被告人及其家属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与温度。这一案件的成功处理,不仅体现了苏湖城律师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也彰显了他“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
苏湖城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表现,还体现在他主办的李某故意杀人案再审改无罪并获赔388万元,该案例入选福建省律师协会“福建律师优秀刑事案例”。他撰写的多篇专业文章,如《网络主播诱导打赏行为的刑法研究》《网络诈骗与赌资交叉案件中涉案资金返还规则》等,也展现了他在专业领域的深入研究和思考。同时,他还积极参与行业贡献,为福州实习律师培训班、福州律师、闽江学院法学院学生、福州市工商联主办的培训班等做专题讲座,分享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在这起倒卖车票案件中,苏湖城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职业操守,为被告人提供了有效的辩护,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司法公正的实现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他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责任与担当,让人们看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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