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8月底至9月期间,王XX等八名被告人在天水市XX区XXX镇YYYXXX村XX沟的矿洞实施盗窃爆炸物行为,盗得大量膨化炸药、乳化炸药及雷管。盗窃爆炸物不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也使被告人面临刑事处罚,可能导致他们失去自由、影响家庭和社会生活。2017年6月12日,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爆炸物罪对八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天水地区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梁小龙律师,执业13年,接受委托为被告人陶XX进行辩护。
梁小龙律师曾在乡镇政府、公安交警部门及税务机关任职,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在案件侦查阶段,凭借这些基层工作经验,他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和相关情况。他详细研究各被告人的供述及案件证据,梳理出案件的关键信息。对于指控陶XX伙同王XX等六被告人实施第一起盗窃爆炸物的情况,梁小龙律师进行了细致分析,提出指控该起盗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作出无罪认定的辩护意见,包括陶XX主观上无共同故意、客观上未实施盗窃行为、未提供帮助且未实施藏匿爆炸物行为等。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梁小龙律师继续发挥其专业能力。他于2022年6月取得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证书,这使他在法律事务处理上更加严谨、专业。在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证据时,他结合自身专业知识,进一步完善辩护策略。针对指控的第二起盗窃爆炸物犯罪,梁小龙律师提出陶XX有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自首、系从犯、所实施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较好等量刑情节。
在审判阶段,梁小龙律师在法庭上充分阐述辩护意见。他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有条理地为陶XX进行辩护。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起盗窃中陶XX主观上对实施盗窃矿石和爆炸物是明知的,且在盗窃过程中有分工参与,故对梁小龙律师关于第一起盗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的理由未予采纳;同时,因陶XX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首不能成立。但法院对梁小龙律师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X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陶XX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其余被告人也获相应刑罚。梁小龙律师自执业以来,始终坚守专业、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1016件,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良好口碑,在天水地区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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