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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31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兰X某驾驶摩托车碰撞被害人林XX,致其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兰X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同年11月13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此时,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于2014年开始执业,便参与到本案中,为被告人兰X某进行辩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冯从福律师凭借其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所积累的扎实法学功底,敏锐地捕捉到案件的关键信息。他注意到被告人兰X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备自首情节。基于此,冯从福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观点,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同时,冯从福律师积极推动被告人与被害人亲属进行调解。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兰X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06243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冯从福律师将此情况向法庭说明,强调被告人积极赔偿的态度,建议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X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自首情节以及已赔偿经济损失等情况,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经宁德市蕉城区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兰X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冯从福律师凭借其专业的辩护,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为理想的判决结果。冯从福律师不仅是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还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其专业能力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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