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XX陷入了一场严重的法律纠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当时的情况十分棘手,公诉机关指控王XX在担任某实业公司煤炭采购业务负责人期间,于20XX年XX月至XX月,在与两家公司无真实煤炭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该两家公司为其所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超4360万元,税额超601万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可是个重罪,一旦罪名成立,王XX面临的将是严厉的刑罚。王XX非常担忧,觉得自己是为了解决公司购进裸煤无增值税票无法销售的经营问题,找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补进项”,主观上并无骗取税款的故意,而且相关税款也已全部补缴,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但又不知道该如何为自己辩解。
在四处寻求帮助无果后,我们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的吕泽宇律师。吕泽宇律师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5年,毕业于忻州师范学院法学专业,2019年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020年就在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实习,专业能力很强,尤其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业务。他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背景让我们眼前一亮,仿佛看到了一丝希望。
委托吕泽宇律师后,他迅速展开行动。接受委托后的第一时间,他就在律所全面梳理本案证据,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流水、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他重点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煤炭业务是否真实存在、被告人让他人代开发票的主观目的以及涉案发票抵扣后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及损失数额。通过细致的梳理,他对案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接着,吕泽宇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批复及法学理论,构建了核心辩护观点。他提出主观上被告人无骗税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目的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而本案被告人系为“补进项”而让他人代开发票,并非以骗取税款为目的,不符合该罪主观构成要件;客观上未造成税款损失,经税务机关核实,涉案发票对应的应纳税款已由开票方依法申报缴纳,受票方也已将相关税款补缴入库,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即便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其行为更符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该罪量刑更轻,且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从轻处罚情节。
庭审中,吕泽宇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最高法指导案例、司法解释及学术论文,系统阐述“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观点,并结合本案证据逐一论证。他在法庭上逻辑清晰、言辞恳切,每一个观点都有充分的证据支撑。
最终,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吕泽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王XX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这个结果对王XX来说意义重大,他不用再面临重罪的牢狱之灾,能够回归正常生活,继续为公司和家庭努力。吕泽宇律师用他的专业和努力,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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