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内,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正在紧张进行。审判长询问原告主张货款的证据是否充分时,被告方委托的肖康律师起身,条理清晰地阐述自己的观点,一场关于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交锋就此展开。
这起案件中,原告梁XX持一份加盖公司公章的《收条》,起诉西XX工程有限公司及股东梅XX,要求支付石材材料款418,191元。一审法院认定《收条》足以证明欠款事实,判决公司支付货款,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西XX工程有限公司及股东梅XX不服,委托肖康律师提起上诉。
肖康律师2024年开始执业,毕业于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法学学士,在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有丰富经验,尤其擅长公司股权纠纷案件。接受委托后,肖康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发现一审判决存在问题。
程序层面,一审中上诉人申请追加债务形成期间的五名原股东为被告,一审法院未准许。肖康律师在二审中论证,虽原股东非必要共同诉讼人,但一审未追加导致与债务相关的关键事实无法查清。
实体层面,肖康律师抓住证据硬伤,梁XX仅提交《收条》,未提供买卖合同、送货单等佐证材料。他指出,《收条》只能证明收到货物清单,难以直接体现“欠付”关系,在当事人对合同关系有异议时,仅凭《收条》不能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实际产生,梁XX应承担完整举证责任。
二审庭审中,肖康律师围绕举证责任分配辩论,援引相关法律,强调梁XX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针对一审认定梅XX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肖康律师指出案涉债务形成时公司并非一人独资,一审适用法律存在时间错位。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收条》难以直接体现“欠付”关系,梁XX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梁XX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1,359.31元由梁XX负担。
此后,在另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肖康律师同样仔细审查证据,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从繁杂的证据中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线索,展现出他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专业的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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