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云南丽江,有这样一位律师,他叫田百川,2021年开始在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执业,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在民商事纠纷解决和刑事辩护领域崭露头角。接下来为大家讲述他办理的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
2025年6月6日,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X涉嫌盗窃罪,并向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人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不公开开庭)独任审理。早在2023年9月15日,赵XX就因涉嫌盗窃罪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后被检察机关、法院继续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8、9月期间,赵XX先后至丽江市古城区、玉某某县多个小区,多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他在丽江市古城区民某某家园、玉某某纳西族自治县黄某某镇尚某某国际小区、古城区西某某街道锦某某国际小区等地多次作案,盗走多位被害人的电动车电瓶,销赃所得共计人民币5690元左右。2023年9月14日14时40分许,他在锦某某国际小区南区地下停车场使用螺丝刀准备拆卸一辆电动车电瓶时,被小区保安发现并控制,后被出警民警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原来,赵XX高中就读期间因学习压力过大、与家庭沟通不畅出现抑郁症状,案发时处于治疗期,受外界不良信息影响实施了作案。案发后,赵XX家属代为赔偿全部被害人损失,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案件审理过程中,赵XX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元,并预交罚金2000元。
田百川律师受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赵XX的辩护人。接到委托后,他第一时间会见了被告人赵XX,耐心沟通了解其作案背景、成长经历及心理状态。通过与赵XX的交流,田律师发现其案发时系未成年人且处于抑郁治疗期这一关键情节。同时,他细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核实盗窃次数、涉案金额、退赔谅解等细节。
在调查过程中,田律师发现赵XX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这符合坦白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田律师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从轻情节。同时,他还注意到赵XX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田律师将这些关键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整理,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好准备。
在庭审前,田律师明确了以“未成年人、坦白、认罪认罚、犯罪未遂、积极退赔谅解”为核心的辩护方向。庭审中,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未成年人犯罪相关司法解释,重点阐述了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以及被告人具备的各项从轻情节。他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他指出,赵XX作案时身心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能力较弱,且案发时处于抑郁治疗期,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所有被害人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交罚金,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最后一次盗窃行为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赵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法院采纳了田百川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赵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螺丝刀一把依法没收;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这一判决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它既依法惩治了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彰显了法律的威严,让赵XX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又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了长期羁押对其成长造成更大负面影响。同时,通过家属的赔偿和赵XX的主动退缴、预交罚金,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促进了社会的和谐。此外,缓刑的判决让赵XX能够继续完成学业、接受心理治疗,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以实现法律惩戒与教育挽救的平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倾向于给予从轻、减轻处罚,注重对其进行教育和改造,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同时,律师在未成年人刑事辩护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精准挖掘从轻情节、提出合理辩护意见,可以为未成年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田百川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充分发挥了律师的职责,为赵XX争取到了公正合理的判决,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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