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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X月XX日,在云南省昆明XX市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起土地一级开发合作纠纷案件正在审理。当法官询问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时,被告方委托的汤思骑律师迅速整理思路,准备进行有力抗辩。
汤思骑律师毕业于相关院校,于2024年取得律师执业证,在合同纠纷等领域有丰富经验。此次案件中,原告为XX公司,被告一为云某某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二为云某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争议焦点在于《项目公司设立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管理费和投资回报的性质及约定效力、原告诉请是否成立等。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管理费、投资回报及资金占用利息等。被告一辩称协议无效、无支付义务且原告诉请已过诉讼时效;被告二称已履行义务,费用与其无关且已过时效。
汤思骑律师接案后,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他梳理了《昆明市土地储备支出核算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费约定的性质。同时,深入分析诉讼时效问题,结合保证金返还案件的情况,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庭审中,他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细致质证,指出《联系函》等无装件依据不应采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管理费约定合法有效,原告诉请管理费未过诉讼时效,投资回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最终判决被告云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管理费及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处理完这起案件后,汤思骑律师在日常工作中,会将类似案件的关键要点整理成文档。在之后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这些整理的要点帮助他快速抓住案件核心,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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