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彩霞律师在法律行业的执业过程中,经历了从广泛承办各类案件到聚焦刑民交叉领域的重要转折。早期,她在刑事辩护、家事与房产纠纷、公司商事、社区治理等多个领域都有所涉及,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随着对不同类型案件的深入处理,她逐渐发现刑民交叉案件有着独特的复杂性和挑战性,也蕴含着更大的专业价值。于是,她开始将精力集中于这一领域,深入研究相关法律问题和司法实践。
在这样的转型过程中,于彩霞律师形成了注重从事实与法律双重角度切入,精准把控案件风险点,善于沟通调解、兼顾诉讼与非诉解决方案的执业理念。她深知,刑民交叉案件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和复杂的事实情况,只有全面、深入地分析,才能为当事人制定出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以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为例,2025年1月7日,原告A(名义股东)与被告B(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2025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非为B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倒签日期);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现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
面对这样复杂的情况,于彩霞律师运用转型后形成的执业理念,从事实与法律两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在事实方面,她强调被告已确认股权代持协议签名的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了印证,以此反驳被告“协议伪造”的抗辩。在法律方面,她有效运用优先购买权程序规则,指出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同时,她清晰界定诉讼请求范围,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未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如修改章程),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提高了诉讼效率。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B虽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但确认签名真实性,协议本身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属公司自治范畴)。
事后,当事人对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态度给予了高度认可,认为于彩霞律师精准的分析和有效的诉讼策略,为自己成功解决了股权代持问题,解除了作为名义股东可能承担的出资补足、公司债务等潜在法律风险,实现了委托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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