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终审判决中,法院认为,乙公司虽主张案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合同已解除无需支付货款,但案涉货物符合交易时施行的GB4806.1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检测机构虽检出挥发性物质不符合GB4806.16-2025标准,但该项目不在资质认定范围内,且该标准系交易后发布未实施,双方也未约定该指标,同时双方未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且未实际退货,故驳回乙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乙公司须支付甲公司货款47309元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与反诉费用。
这份文书背后,是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王飞快律师的专业付出。自2016年开始执业的王飞快,拥有法学学士学位,承办过各类案件近千件,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经验丰富。接到甲公司委托后,王飞快对案件进行初步判断,认为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厘清交易当时的适用标准、检测报告的效力以及双方是否达成合同解除的合意。
在证据收集阶段,难点在于对方利用尚未实施的新国标、无资质检测项目和微信聊天记录来虚构事实。王飞快律师围绕这些核心问题,仔细收集了案涉交易的相关合同、国家标准文件、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检测报告等证据。他深入研究了GB4806.11-2016和GB4806.16-2025标准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而案涉交易时GB4806.16-2025未实施,所以甲公司供应货物符合当时有效的GB4806.11-2016标准即可。
庭审中,争议焦点突出。乙公司上诉主张货物质量不符合标准、合同已解除等。王飞快律师依据收集的证据,重点论证了四点:一是检测依据的GB4806.16-2025标准发布于交易之后,尚未实施,相关指标无法预见;二是检测项目不在资质范围内,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不具备资质的检测报告证明力不足;三是货物符合交易当时有效国标;四是微信聊天仅为核实情况,未达成解除合意,未实际退货,合同未解除。
正是在对交易时适用标准、检测报告效力等关键环节的精准把握和有力论证上,王飞快律师扭转了局面,使得法院完全采纳其观点,最终甲公司在一、二审均获得胜诉,全额收回了货款。王飞快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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