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张XX与被告漏XX、姚XX、沈XX、马XX四人产生买卖合同纠纷。四名被告曾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共同投资经营某染整公司的一个车间。在合伙经营期间,原告张XX陆续为该车间提供染色用品,总货款82,500元,已支付50,000元,尚欠32,500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于2014年起开始执业后办理此案。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凭借其在民商领域丰富的办案经验,全面梳理了案件证据,包括《投资合作协议》、送货单以及由合伙人沈XX签字确认的《对账单》。俞国锋律师2013年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期间就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扎实的法学知识基础让他能迅速抓住案件关键。庭审中,被告姚XX以“货款已过三年诉讼时效”、“其不参与经营不知情”、“合伙人已散伙”等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针对被告姚XX提出的“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俞国锋律师指出,双方并未约定付款时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应从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原告一直处于催讨状态,且自交易起始日至今未超过二十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故诉讼时效并未经过。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俞国锋律师曾在2016年8月前往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担任挂职副主任,这段经历让他对法律的实际应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在处理这类法律时效问题时更加得心应手。
对于“不知情”的抗辩,俞国锋律师强调,买卖行为发生在合伙存续期间,货物明确用于合伙经营的车间,属于合伙债务。合伙人内部是否知情,不影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已散伙”的抗辩,俞国锋律师指出,债务发生在合伙期间,合伙关系的终止不影响合伙存续期间所产生债务的承担。
同时,俞国锋律师还积极与法院沟通,通过庭前电话联系未到庭的被告,固定了他们认可债务的陈述,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认为:四名被告之间的《投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涉案债务发生在合伙期间,购买的货物亦用于合伙经营场所,因此四名合伙人应当对32,500元货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已过”和“不知情”的抗辩,法院均不予支持。原告张XX获得全面胜诉。俞国锋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为客户挽回全部经济损失。他曾在2018年被中共桐乡市委办公室、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2024年被中共桐乡市委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评为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这些荣誉也是对他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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