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玉玮,他是江苏晓义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自2014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9201410735735。他深耕于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其中刑事类案件约200余件。他还曾获得2018-2020年律伴中国好律师全国最佳口碑奖。今天就来讲讲他代理的一起水产养殖加工合同纠纷大案。
这起案件案号为(20XX)苏XXX民初XXX号,由江苏省连云港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玉玮律师代理的是原告响水县XX水产养殖场。原告是专业甲鱼养殖主体,20XX年X月,其经营者ZX和被告XX饲料经营部、S某商量好,由被告为原告加工甲鱼饲料。原告在20XX年X月XX日支付了加工费及原料款合计XXXX元,拿到被告加工的饲料后,在X月X日开始投喂。可投喂十几天后,甲鱼出现大面积死亡。原告赶紧救治,但还是没能挽回损失。后来检测发现,案涉饲料存在黄曲霉毒素B1超标问题。原告觉得,是被告加工的不合格饲料导致甲鱼死亡,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甲鱼损失、用药、电费、租金等各项损失,本息合计超XXX万元。
被告则辩称,他们只是帮原告代购原料并加工,原告自带陈旧饲料参与加工,还没按要求保管饲料,甲鱼死亡和饲料没关系。而且原告单方鉴定程序不合法,样本也没关联性,他们对甲鱼死亡原因和损失数额都不认可,还说原告自身在保管、投喂上有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案子的核心争议集中在鉴定样本关联性、鉴定报告效力、损失认定及双方过错责任划分这四个方面。
当养殖户接到被告强硬的答辩,又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整夜都睡不着觉。就在这时,他们找到了沈玉玮律师。沈律师接受委托后,和团队律师组成了办案专班。他们围绕“饲料质量问题与甲鱼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无加工资质且交付不合格工作成果应担主责”的核心思路,针对四大争议焦点开展工作。
为了证明鉴定样本关联性,沈律师指导当事人固定饲料卸货视频、冷库甲鱼打捞视频、微信交易记录等关键证据。他发现案涉饲料是白色无标记包装袋,和鉴定取样饲料包装一样,而且原告采购饲料数量大,投喂后短期内甲鱼就死亡,也没有外购其他饲料的可能,再结合被告手写的加工明细,形成了完整证据链。
对于被告提出的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程序违法等异议,沈律师结合盐城市农业科X院的鉴定资质、鉴定流程以及第三方检测仅为辅助手段的事实,证明鉴定机构是依法开展水产动物死亡原因鉴定,鉴定结论是独立研究作出的。同时,江苏XX公司的损失鉴定意见和微信转账、案外人证言相互印证,是合法有效的定案依据。
在核算损失方面,沈律师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逐一梳理,把没有证据支撑的租金、部分律师费等诉求剔除,对有转账记录的治疗用药费、冷库电费、人工打捞费等合理损失,结合鉴定意见、缴费凭证精准核算,还对接案外人核实死甲鱼处置情况,让损失数额有了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划分过错责任时,沈律师指出,被告没有饲料加工资质却擅自开展加工业务,交付的饲料有质量问题,和甲鱼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主要过错方。原告虽然没查验被告资质有轻微过失,但不是甲鱼死亡的原因。他还驳斥了被告“原告自带陈旧饲料、保管不当”的抗辩,证明原告提供的原料是用于鸡饲料加工,和甲鱼饲料无关,被告也没证据证明原告有保管过错。
庭审中,沈律师充分、严谨地举证和说理,反驳被告的抗辩理由,形成了完整的法律论证体系。
最终,江苏省连云港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沈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不采信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被告是主要过错方,应承担70%赔偿责任,原告承担30%责任。依法核定原告合理损失为XXXXX元,判决被告XX饲料经营部、S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XXXX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合计XXX元,由被告负担XXXX元,原告仅负担XXX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养殖户原本担心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回来,没想到最后能追回近百万损失。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沈律师能为当事人成功维权,靠的就是对证据的精准把握和严谨的法律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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