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童XX原本拥有一份平静的生活,然而命运却在不经意间给她开了一个残酷的玩笑。2020年12月,她因头晕就诊,被确诊为右上肺浸润性腺癌及原位腺癌,随后接受了肺癌根治术。本以为投保的重疾险能为她在病痛中提供一份经济上的保障,可没想到,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收到了《理赔决定通知书》,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付保险金。这对于正处于病痛折磨中的童XX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在童XX陷入困境之时,她委托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童彬超律师代理此案。童彬超律师执业13年,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金融保险和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专业根基,累计承办案件已千余件,尤其专注于金融保险业务,在重疾险理赔、保险拒赔维权等方面经验丰富。
接手案件后,童彬超律师深知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投保人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他首先从询问范围入手,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明确投保人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他仔细审查案件材料,发现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业务员在投保时对《个人情况告知书》中的每一项进行了逐一询问,而电话回访中的概括性确认不能替代具体询问。这一步骤,体现了童律师精准的法律适用能力,他紧扣法律条文,将举证责任有效分配给保险人,要求其证明已进行具体、明确的询问。
在处理“虚劳病”是否属于应告知事项这一关键问题时,童律师充分运用自己的医学与中医知识。他了解到虚劳病为中医诊断,主要反映身体虚弱、疲劳,以中药进补调理为主,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疾病。保险公司询问中的“身体检查”是否包含中医诊断不明确,超出了一般人认知。他结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类代码,说明“虚劳病”不属于足以影响承保的重大健康异常,成功论证了“虚劳病”不属于必须告知的“身体检查异常”。
对于“头晕”病史的证据矛盾,童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证据挖掘与质证能力。保险公司以入院记录中“头晕2年”主张投保前存在头晕,而童律师提供同一接诊医生事后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明确记载头晕史仅5个月,且无其他证据佐证2年病史。通过调取并比对同一医生前后矛盾的病史描述,利用后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推翻入院记录中的不利记载,成功排除了“头晕2年”这一不利事实。
此外,童律师还关注到医保卡借用事实。虽然部分处方以童XX名义开具,但结合其母亲、姐姐同期相同诊断、相同处方用药的事实,他提出不能完全排除系家人借用医保卡就诊的可能性。这一情理与法理结合的观点,打破了保险公司对“就诊即本人患病”的机械推定,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合理信赖利益。
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依据不足,判决全额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童XX在这场艰难的维权之战中取得了胜利,重新获得了应有的保障。
童彬超律师始终秉持着“尽职、勤勉、高效、有力”的执业理念,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尽全力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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