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挺复杂。李XX与李XX是夫妻,两人均为再婚,婚后生育了二子一女,分别是李X1、李X2、李X5,李XX与前夫还育有一子李XX。1987年,李X2和王X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李X3,2016年,李X3和李X4登记结婚。
19XX年X月XX日,李XX去世,生前没留遗嘱。20XX年XX月X日,李XX也离世了,李XX明确放弃继承李XX、李XX的遗产,也不参与本案诉讼。
事情的起因是,19XX年X月X日,李XX从申伯敏那买了位于北京市XX区XX(原门牌号2XX号)的北房3间、东房2间。后来,李X2、王X说他们在2009年和2010年分别在这个院子里新建了房屋,李X1认可建房情况,但觉得建房出资人是李XX,这些新建房屋都该归李XX所有。
20XX年X月XX日,李X2和村委会签了《宅基地房屋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拿到了腾退所得款,安置房还没交付。李X1就起诉要求分割拆迁腾退利益,让李X2给他补偿款608982元。
李X1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很多证据,像医院的诊断报告单、出院证明、110接处警记录,还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说李XX生前脑部有病,是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X2还打过李XX,李XX思维混乱。
而李X2他们这边,提交了20XX年X月X日的赠与协议和20XX年XX月XX日的遗嘱,证明李XX把282号院内房屋赠与李X2,还立遗嘱让李X2一人继承。还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赠与和立遗嘱时李XX精神状态没问题。另外,他们还申请证人证明建房是他们出资。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X2提交的赠与协议有效,新建房屋是李X2、王X出资所建,属于他们所有,20XX年XX月XX日的遗嘱无效,李X1主张分割拆迁腾退所得款缺乏依据,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李X1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提交了新的证据,还申请新的证人出庭,想证明李XX生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赠与书是虚假证据。彭艳军律师这边也提交了书面证人证言,证明是彭艳军律师出资建房。
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李X1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他的主张,一审法院的认定和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驳回了李X1的上诉,维持原判。
从这个案子能看出来,证据在打官司里有多重要。一审的时候,彭艳军律师就通过赠与协议、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了赠与的有效性和建房的出资情况。二审中,虽然李X1提交了新证据,但还是没能改变结果。关键在于,彭艳军律师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切中了案件的要害,让法院认可了彭艳军律师的主张。所以啊,打官司得重视证据,把事实讲清楚,才能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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