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单某某从2015年开始,就在自己家里雇人加工炒面。为了让炒面更劲道、口感更好,他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中禁止使用的硼砂。公诉机关认为,单某某每天能生产炒面1500斤左右,每斤卖1元,从2019年底到2020年10月,他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达到了51万元,还建议判处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单某某对罪名认可,但委托了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为他辩护,双方围绕涉案金额展开了争议,案件闹到了法院。
核心争议点
第一,单某某向面粉供应商赵XX的汇款是否都用于购买生产炒面的面粉?
第二,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能否仅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认定?
第三,购进的面粉在生产过程中的退货、损耗情况是否会影响涉案金额的计算?
争议点拆解
关于汇款用途
法院查明,单某某向赵XX的汇款中,除了购买面粉的钱,还包含购买食用油的款项以及偿还赵XX借贷的款项。原告(公诉机关)主张单某某向赵XX的汇款都用于购买生产炒面的面粉,以此来计算涉案金额。被告辩称汇款中有其他用途的款项,应予以扣除。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的辩解合理,因为有证据表明汇款存在其他用途,不能简单将所有汇款都算作购买面粉用于生产炒面的费用,所以这部分金额应从涉案金额中扣除。
面粉产出炒面数量的认定
法院查明,对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仅有单某某的供述,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可以佐证。公诉机关主张按照单某某供述的每天生产1500斤炒面来计算涉案金额。被告辩称不能仅依据单某某的供述来认定,缺乏客观证据。法院认为,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客观证据相印证,不能准确认定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所以不能按照公诉机关的计算方式来确定涉案金额。
面粉的退货、损耗情况
法院查明,购进的面粉在生产过程中确实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公诉机关在计算涉案金额时没有考虑这些因素。被告辩称应该考虑面粉的退货、损耗情况,不能简单地进行推算。法院认定,生产过程中的退货、损耗是客观存在的,在计算涉案金额时应该予以考虑,不能忽略这些因素,所以按照公诉机关的计算方式得出的涉案金额不准确。
整体判决结果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单某某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刑事案件中,若涉及金额认定,一定要仔细审查证据。对于指控的金额,当事人要积极提供反证,证明其中存在不合理的部分。家属也可以帮助收集相关证据,比如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同时,在面对指控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律师能从专业角度分析案件,找出证据中的漏洞。
结尾
单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通过刘刚律师的专业辩护,成功让法院认定的涉案金额降到50万元以下,从而使单某某的刑期从原本可能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降到了七年。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刘刚律师。刘刚律师自2012年执业以来,办理过累计上千起案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一眼就看出了涉案金额认定的关键问题所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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